七旬老人左膝七年间五次手术,术后持续疼痛:北京某三甲医院手术记录缺失关键步骤,鉴定意见称“无过错”,F院采信,患者维权无门
一、七年五次手术,左膝疼痛越来越重
2017年,张女士因左膝关节退行性病变,在北京某部队三甲医院接受了“左侧全膝置换术”。术后不久便出现反复疼痛。
2018年,她在北京另一家知名三甲医院接受“胫骨平台假体翻修术”,疼痛未缓解。
2019年,张女士转至北京积*潭医院,诊断为“左膝关节置换术后疼痛”,由该院行“全膝关节假体翻修术”。
手术后的情况不但没有改善,反而急剧恶化:左膝疼痛加剧至无法入睡、足跟不能着地、无法长时间站立,行走极为困难。
2020年,她又在北京某石景山医院接受了“内固定螺钉、钢丝取出术”,仍无济于事。
直到2024年12月,张女士前往重庆某医科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。术后影像检查显示:“双侧应力线未见明显移位”“假体位置良好”,症状才有所缓解。
“为什么前四家医院都没能治好我,唯独积*潭医院的手术让我痛了五年?而重庆的医院却能让我看到希望?”张女士百思不解。
二、手术记录缺失国家卫健委强制要求的关键步骤
张女士委托律师调取了北京积*潭医院2020年8月的手术记录。对照国家卫健委发布的《人工髋、膝关节置换术》(WS/T335—2011),她发现了严重问题。
该行业规范属于强制性卫生行业标准,其中明确规定:
附录A.2:术前应依据骨性标志,使用厂家提供的模板进行精确测量,以最大限度避免术中的主观估测。
第3.5.3条:应在假体置入前进行试模调试。
第3.5.6条:应进行假体试模测试。
然而,北京积*潭医院的手术记录中:
没有任何术前模板测量的记录;
仅记载“测量胫骨假体大小为3号”“测量股骨假体大小为E号”,并“安装股骨胫骨假体试模”;
没有试模过程中的任何具体数据(如试模与骨面贴合情况、稳定程度、活动度测量等);
没有记录最终假体型号是否与试模一致,也没有记录是否存在不匹配及调整过程。
“这些缺失的内容,正是判断医院是否违规、假体是否适配的关键。”张女士说,“如果连术前测量和术中试模的记录都没有,怎么证明手术合规?”
三、司F鉴定机构“集体拒收”,医学会“自己人鉴定自己人”
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,经张女士申请、双方共同选定,一审F院先后委托两家权威司F鉴定机构进行医疗损害鉴定。两家机构均不予受理,原因未公开披露。
F院转而委托北京某医学会进行鉴定。2023年8月,该医学会出具鉴定意见书,认定北京积*潭医院“无诊疗过错”,张女士术后不适与多次手术、局部瘢痕形成、病情复杂等因素有关,“现有医学技术无法根本解决”。
张女士强烈质疑:“该医学会的专家库成员大都来自北京各大三甲医院,包括积*潭医院的同行。让‘自己人’鉴定‘自己人’,能公正吗?”
鉴定人出庭时称“术中测量与试模调试已实际完成”,但张女士指出,手术记录完全没有客观证据支撑这一说法。“鉴定人只能靠‘测量……为3号’‘安装试模’这几个字推测完成了试模,这算什么依据?”
根据《司F鉴定程序通则》第13条,鉴定材料应当真实、完整、充分。张女士认为,不完整的病历不能作为有效鉴定的基础,医学会的鉴定意见不足为信。
四、F院完全采信鉴定意见,未进行独立审查
2024年,一审F院判决驳回张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判决书基本照搬鉴定意见,对“手术记录是否违反行业规范”“鉴定依据是否充分”等问题未作独立评断。
张女士上诉至北京市某中级人民F院。2025年,二审判决维持原判。她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F院申请再审。
2026年,北京高院作出裁定,驳回再审申请。裁定书写道:“张女士提交的外院诊疗材料及2024年12月复查影像,不足以推翻原认定”“不能据此认为积*潭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”。
“高院的意思是:就算重庆的医院把我治好了,也不能证明积*潭医院有过错。”张女士感到绝望,“那我该怎么证明?难道要我把膝盖剖开给F官看吗?”
她认为,F院对鉴定意见的审查流于形式,未能履行《民事诉讼法》第63条“证据必须查证属实,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”的法定义务。
五、维权路径已穷尽,盼国家卫健委介入
目前,张女士已经历:一审驳回 → 二审维持 → 再审申请驳回。法律救济途径已全部走完。
她转而向国家卫健委、北京市卫健委实名投诉,要求对北京积*潭医院手术是否违反《人工髋、膝关节置换术》行业规范进行专业调查,并对北京某医学会鉴定意见的中立性进行复核。
“我不是想讹医院,我只想知道:手术记录里缺那么多关键内容,鉴定机构凭什么说‘无过错’?F院凭什么全盘接受?患者的权利谁来保护?”
张女士今年73岁,左膝功能严重受损。她希望国家卫健委能够介入调查,厘清事实,也希望通过自己的案例推动医疗损害鉴定制度的改革,打破“同体鉴定”的壁垒,让患者在遭遇医疗损害时能获得真正独立、公正的鉴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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